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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协就著作权法草案建言 称终将各退一步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后,音乐人揭竿而起。继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共同组织召开记者通气会,12日,上海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专业委员会也就此召开座谈会。会议上,上海词曲作者、唱片公司代表等出席,联合发表对于46、48、69、70等四项条款的修改意见,并将建议书递交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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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著作权法修订有四大弊端

 

  对于争议最大的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上海音协建议,将“首次出版3个月”的期限延长为3年,这样既考虑到录音制品出版发行的实际过程和产生社会效应、经济效应的周期,同时,也平衡了创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三方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48条中指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在使用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应享的完整财产权,支付的对象则被机构建议修为“著作权人”。

 

  第69条因涉及“避风港”原则也颇受关注。该条内容提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上海音协建议删除,并希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认为这保护了相关网站借用网络平台为网民提供侵权作品的不法行为。

 

  第70条,被业界视为剥夺了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上海音协提出应补充为:“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持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支付标准向参加或未参加著作权集体组织的权利人支付报酬。”补充后的条款,明确了支付主体,也保护了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的利益。

 

  音乐人预测形势:终将各退一步

 

  相较前一日北京记者通气会上,音乐人声泪俱下,义愤填膺,沪上音乐人相对淡定,并感慨:“发牢骚发到明天都发不完,想出条例的人确实脑残,希望透过这份建议书,和他们好好沟通,让他们能站在音乐人立场上考虑。”

 

  至于这份建议书是否有效,上海新汇文化娱乐副总裁臧彦斌表示:“会改的,现在呼声那么强烈,他们一点不改不可能,但不可能完全按照我们要求的来改,应该会各退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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